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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约谈明查暗访制度(试行)
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(分)局:
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,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药品生产企业的交流和沟通,强化涉药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,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,市局制定了《潍坊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约谈明查暗访制度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望各单位认真学习,贯彻执行。
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
潍坊市药品生产企业
质量安全约谈明查暗访制度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,加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药品生产企业的交流和沟通,强化涉药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,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,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约谈的形式与时间:集体与个别约谈、季度约谈与随时约谈相结合。集体约谈前,市县两级局要对企业药品生产情况进行检查,市局汇总情况后进行约谈。个别约谈随时进行,约谈前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明查暗访,找准企业影响药品生产质量的因素。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随时进行约谈:
(一)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稽查发现存在药品安全重大隐患,需要警示其自动改正的;
(二)本市以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,涉及我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问题的;
(三)国家发布的药品安全信息涉及到我市药品生产企业,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;
(四)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,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;
(五)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。
第三条 约谈的人员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、单位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。
第四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通报约谈单位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,责令其限期整改;
(二)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;
(三)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,明确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;
(四)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;
(五)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。
第五条 约谈由市局药品管理科组织实施,分管领导作为约谈主持人组织约谈,参加约谈的药品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。
第六条 约谈涉及重大问题,需要局主要领导参加的,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。
第七条 约谈时,应对约谈内容做好记录并存档。
约谈记录需载明约谈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参加人员等内容,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。
第八条 通过约谈,对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涉药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实施重点监管。约谈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。
第九条 约谈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负担,参加约谈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、渎职失职等行为。
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,予以通报批评,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