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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的通知
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(分)局,市局稽查大队: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,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,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及相关规定要求,省局组织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进行了论证,并公布了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,现下发给你们,请印发各餐饮服务单位,并督促其遵照执行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 一、 禁止采购、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及原料名单 (一)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; (二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; (三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; (四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; (五)产品质量不符合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等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添加剂; 二、慎重采购、使用的食品及原料名单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慎重采购、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,在学校食堂和承办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单位,应尽量避免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。 (一)需烧熟、煮透的:白果(银杏)、豆浆、芸豆、四季豆、扁豆、鲜黄花菜、较大块的肉以及整鸡、整鸭; (二)需洗净或消毒的:新鲜叶菜、水果、果盘; (三)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:熟肉制品、凉拌菜、色拉、鲜奶制品、鲜奶油裱花食品、改刀装盘食品、生鲜啤酒、鲜榨果汁; (四)需防止通过工(用)具、操作人员手引起交叉污染的:生肉、生家禽及其内脏;鲜蛋、海产品、水产品; (五)不可生食的:凉(生)豆腐、凉(生)豆腐皮等散装手工生食; (六)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:如外购散装熟肉、熟肉制品、卤菜、凉拌菜、糕点、凉皮等; (七)非当日加工的冷荤食品:如醉鸡、糟鱼、凉拌荤菜等; (八)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。